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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水利局 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水利工程 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体要求

着力解决全市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施工工地物料运输车、渣土车辆等道路抛洒和运输扬尘污染问题;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整治;努力消除建成区裸地扬尘污染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问题。通过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整治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整治

1.采暖期停止各类水利工程的土石方开挖、回填作业等。已停工的各类工地也要做到全封闭管理,保持围挡(围墙)完整,工地内的建筑材料应分类整齐存放,并严密覆盖,裸露地面和土方作业面进行全覆盖。

2.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严格落实《晋中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

3.将施工工地无组织扬尘治理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期间,各类土石方作业和物料、渣土运输车辆要停止运行。

(二)全面加强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1.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鼓励引导施工企业运输物料、渣土等过程中使用全封闭运输自卸车等,运输车辆须办理道路运输证,必须满足全封闭、尾气排放达到国四及以上标准的要求。未采取有效封盖措施仍存在车载物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的将联合环保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2.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施工工地场内土方作业和渣土运输,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

(三)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整治

严格落实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防风抑尘网(墙)建设经正规设计,场内料堆高度按照《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执行。对未落实扬尘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四)全面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整治

要对城市沿河区域、单位庭院、临时闲地、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的裸露土地固化、覆盖;对施工工地非作业区的裸露泥土,采取严密覆盖、固化等防尘措施;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四、责任分工

水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落实扬尘污染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抓好具体组织落实,并将整治时间内计划实施的项目报至市水利局相应业务科室;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强化督促和落实各自牵头工作,将各县(区、市)整治时间内计划实施的项目汇总后报至市水利局建管科,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

各施工单位要加强扬尘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发现故障或破损的要及时进行更换、修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水利(务)局及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加强各自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组织专项督导检查,认真落实扬尘整治的各项措施,强力推动本系统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二)严格考核问责

对水利工程施工场所扬尘污染排查不力,大量扬尘污染场所未纳入攻坚治理范围,当地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的施工项目、单位,将实施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三)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精准化监管的转变,强化常态化监管,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推进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实时传送抑尘降尘情况。探索网格化精准监测和无人机航拍监控,为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精准执法提供数据支撑。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对行动迅速、效果明显的通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的通报、曝光。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实施有奖举报,营造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